关于印发 《 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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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 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 的通知

校政〔 2017〕 35 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 年 3 月 27 日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达到 75 分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自学考试非外语类专业本科段英语科目统考,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或者已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 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宪法 或法律、法规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受留级处理者;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 3 月 31 日前向继 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 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不再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将建议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